|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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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鼎嘉钦工贸有限公司 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 六盘水笏昱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云南金鼎嘉钦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六盘水笏昱经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717389.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1月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8588.3元,合计4825978.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2019年1月7日之后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8元,由被告云南金鼎嘉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