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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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至2020年第四季度止的保底经营收益42,612元; 二、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第一季度违约金以10,653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月29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020年第二季度违约金以10,653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20年第三季度违约金以10,653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7月29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020年第四季度违约金以10,653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30元,减半收取计432.65元,由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