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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河南新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02359648); 二、被告河南新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退还截止2020年11月19日的购房贷款838033.94元(2020年11月19日以后,根据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计算机系统数据为准); 三、被告河南新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441482.06元(暂定1441482.06元,返还购房款具体资金数额,以扣除清偿银行贷款后的数额确定)、房屋维修专项基金6633元及利息(以22795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16年12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河南新阳光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新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二十日内协助被告将位于金水区天明路79号2号楼2层205商铺(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96107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河南新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14元,由原告***负担3226元,被告河南新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新阳光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