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于2014年6月4日签订的《成都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返还借款103875.95元及截止2019年8月5日的利息10994.99元、罚息1991.87元;前述三项合计116862.81元;并按《成都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2019年8月6日后的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三、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安市某号门市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