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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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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与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合同编号QDT0001295)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解除;

二、确认***与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签订的《训练计划销售协议》(合同编号QDX0005788、QDX0005789、QDX0005790、QDX0005791)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解除;

三、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课程培训服务费26968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负担18元,由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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