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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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合同编号QDT0001295)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解除; 二、确认***与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签订的《训练计划销售协议》(合同编号QDX0005788、QDX0005789、QDX0005790、QDX0005791)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解除; 三、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课程培训服务费26968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负担18元,由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