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45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