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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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45,017.64元,截止至2020年12月11日的利息10,368元、复利1,221.21元,共计56,606.85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复利计算方法给付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和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计6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