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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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9000元、利息8321.71元(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及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诸城市繁荣西路73号华普怡欣苑2号楼1单元401室不动产(诸国用2012第43832号、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0××6号)在抵押金额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0元,减半收取3105元,财产保全费2157元,以上两项共计52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