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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
临朐县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6月7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临朐县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373700元;被告临朐县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履行完毕上述返还设备款义务后十日内从原告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将设备取回。

三、被告临朐县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用580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5元,由原告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15元,由被告临朐县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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