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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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农利来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农利来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498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49894元为基数,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3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