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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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桐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坐落于范岗镇沥岗村周老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名下的三底三上楼房及附属五间平房归***及子***、女周春芳、周香红共同所有。 三、维持本院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桐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结算不再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新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