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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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期内利息32400元、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村××路××号××房××西第四间(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汀田镇字第0××2号,土地证号:瑞集用x第x号)、瑞安市××街道××村××路××号××房××(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汀田镇字第0××6号,土地证号:瑞集用x第x号)、瑞安市××街道××村××路××号××房××(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汀田镇字第0××7号;土地证号:瑞集用x第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第二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77元,减半收取3388.50元,由原告***负担138.50元、被告***、***、***共同负担3250元(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9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68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