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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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公司承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065.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