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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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强险赔付款120,700元,给付商业三者险赔付款308,016.76元,共计428,716.76元(已履行102,154.4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已履行500元); 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