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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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滁州市金地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德安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滁州市金地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皖1122执173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97000元,或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