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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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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创并购1号私募基金”)在新余市君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向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创并购1号私募基金”)支付回购款本金4.95亿元及利息(以4.95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至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付清本金4.95亿元及利息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1,57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06,578.01元,由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9,561.01元,由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747,0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12.53元,由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251,612.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51,612.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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