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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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连县挚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名木屋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名木屋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525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名木屋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525000元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工程款525000元,以年利率4.75%计算,计算期限为2016年6月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还清止); 三、认定孟连县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与(反诉被告)昆明名木屋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52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名木屋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19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负担55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