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聚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冀石平证经字第0034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号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李建民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高淑妍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