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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聚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冀石平证经字第0034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号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李建民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高淑妍

裁判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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