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海茗实业有限公司 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海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9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9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4年4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176元,由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江西省海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876元;保全费2812.09元,由被告江西省海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