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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临沂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300万吨选矿厂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二、原告临沂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PH-5细碎圆锥破碎机三台(或返还折价2,189,400元),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使用折旧费3,360,600元; 三、被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已付设备款2,665,000元,赔偿原告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停产损失278,504元及设备维修费用59,000元,以上共计3,002,504元; 四、驳回原告临沂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通过兰陵县人民法院履行,请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账户2065××××6322,并注明本案案号和当事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112元,由原告临沂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373元,由反诉原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60,000元,由原告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