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80万元及利息780万元,并以5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12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 三、被告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 四、被告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并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 五、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六、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83400元,并把上诉费票原件交于本院(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