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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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新荣辉钢材有限公司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邢台新荣辉钢材有限公司货款3189205.79元; 二、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应当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货款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货款利息),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息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为止。 案件受理费35946元,减半收取计17973元,由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157元,原告邢台新荣辉钢材有限公司负担18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