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川0824民初9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系原告之子。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宗林,苍溪县东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利息;2.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取款等向被告交付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如期还本付息,2015年双方按月息2分计算了前期借款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192000元的借条一张。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2017年10月5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18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书写了还款计划。之后被告仍未还本付息。2018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对借款本息约定还款计划,同时***、***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余下本金及利息至今未支付。现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借款本金只有60000元,2013年4月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计息。在2015年更换借款,由原告计算利息,要求本被告向其出具了借款192000元的借条一张;2017年10月5日又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180000元。2018年7月21日,原告要求本被告向其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并要求被告***、***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7月21日后本被告向原告付款20000元,应予减扣。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10万元不属实,借款本金只有6万元;本被告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字,不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本被告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名,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在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50000元,若逾期未支付,并支付此款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2022年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签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淑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