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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中联康复辅具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共11396.73元,包括医疗费用2063.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6333.3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2063.4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2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6333.33元,合计11396.7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元(已由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由原告***负担26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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