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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
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4326.0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支付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的公摊电费155.77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负担19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19元,由被告***于支付第一、二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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