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市抚宁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021年1月4日以前的利息为61185.44元,自2021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083333‰加收50%计算);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3.0元,减半收取计1,56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