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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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3181元; 二、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33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剩余损失共计2964.6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剩余损失共计4269.37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19元,由被告***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