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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60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万元; 七、被告江苏中孚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金沙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六项判决中被告***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642元,由被告***、江苏中孚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金沙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