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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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 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1142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返还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宽带使用费扣款共计323142.87元。 五、驳回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4747元,减半收取计17373.5元,由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8600元,由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773.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4870.62元,减半收取计17435.31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37435.31元,由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1000元,由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6435.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76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龙驰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876元,被上诉人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