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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河北万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335.3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至原告***名下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户:62×××7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将依法移送执行。账户信息:户名:定州市人民法院开 户银行: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50×××54)。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纳上诉费用的票据复印件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又未依法获批减、缓、免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为3069元,汇入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