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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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中山市翔姿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翔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873.62元及利息(以95873.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计1098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中山市翔姿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履行中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