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农调运化肥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中农调运化肥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支付货款387150元; 被告***向原告中农调运化肥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截至2018年12月30日为747.94元;另以387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全额偿清货款之日止); 被告***向原告中农调运化肥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律师费17955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864元(原告中农调运化肥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农调运化肥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担473元,被告***负担7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