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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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天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林隆实业公司 上海华晖审计事务所 上海国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林隆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国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林隆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1999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林隆实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