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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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新蔡县银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平舆县鑫隆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 二、新蔡县银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平舆县鑫隆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舆县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均由新蔡县银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平舆县鑫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