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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
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10711.85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610元,由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6644元,被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966元(该费用原告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履行中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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