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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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至2020年6月11日利息和逾期利息为626878.54元,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兑现完毕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罚息)。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金堰村)的房屋及土地(权证号:东房权证字第××号、东国用(2013)第××号、东国用(2015)第××号)依法处置后就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上述给付义务均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427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东博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