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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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 兰州祁连山汉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给付原告兰州祁连山汉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6507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11月21日算至2019年9月26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7元,由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