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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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61583.35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7569.6元; 三、驳回***对***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3元,由***负担296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30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负担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