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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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星派对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星派对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0700元及利息(以70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星派对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