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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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2794.99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2元,减半收取计2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4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1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