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好望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好望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期限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60元,减半收取计55,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好望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