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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鹏港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鹏港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000,0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02月13日止欠付的利息1,494,4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深圳市鹏港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18,0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0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13.95‰(月利率9.3‰+月罚率4.65‰)承担借款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律师费1,600.00元,被告深圳市鹏港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00元,减半收取64,90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鹏港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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