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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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04176元及利息(利息以1080417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5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用2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63元,由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800元,由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负担86663元。反诉费13800元由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