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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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04执恢626号申请执行人:谭XX,男,汉族,住江苏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04执恢626号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陕0104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我院于2018年11月15日依据(2018)陕0104执3331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陕AXXXXX车辆档案的查封。二、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陕AXXXXX、陕AXXXXX车辆档案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李蔷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伍盼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