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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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120000元,扣减垫付款10000元,尚应支付给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143682.26元; 三、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外赔偿给原告***1900元,扣减垫付款10000元,原告***尚应返还给被告***81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