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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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转让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7年7月30日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500元,由被告***负担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