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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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6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还款责任经强制执行不能履行部分,由被告***在61333元范围内向原告***偿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200元,被告***负担1340元;保全申请费133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