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安新钢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工程款161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文安新钢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6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直到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被告文安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