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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628754.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汇至原告***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如皋港区支行,账号:62×××81)。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5元,鉴定费2350元,合计5365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担286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3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