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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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文安县和华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文安县和华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149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被告欠原告货款数额114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